购买虚拟货币“矿机”托管“挖矿”,法院认定协议无效!
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购买虚拟货币“矿机”托管“挖矿”产生的纠纷,法院认定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有损公共利益,“矿机”买卖托管相关协议无效。
2021年10月起,黄某陆续在苏州某公司花费41万余元购买了8台“矿机”,并签订《电子设备购买托管协议》详细约定收益分配等事宜。后黄某投资的“矿机”陆续开始“挖矿”,苏州某公司引导其通过虚拟币钱包实时查看挖矿收益入账情况。
因“投资”的虚拟货币价格持续走低,黄某起诉至昆山法院。黄某称,自己投资至今从未看到过电子设备及工作场地,也从未收到过任何“挖矿”收益,整个过程系苏州某公司为骗取投资资金“自导自演”,因此要求对方归还全部投资款项41万余元。
苏州某公司辩称自身无任何欺诈行为,黄某自愿追求风险投资,因其未达到预期投资目标就主张返还投资款项于法无据。
昆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受欺诈的证据不足,黄某实际知晓“矿机”买卖及“挖矿”情况。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10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本案原告投资行为违反上述通知规定,违背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影响金融安全,有损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案涉《电子设备购买托管协议》无效。
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法院判决苏州某公司返还黄某28万元,矿机由苏州某公司所有,双方实际获取的虚拟币,由双方各自所有。黄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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