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保险公司理赔后,可否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赔后,是否可以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近日,银川市西夏区法院审理的一起事关保险合同的纠纷案件给出了答案。

以案释法 | 保险公司理赔后,可否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图片来源于网络)

2023年1月19日15时50分许,蔡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与魏某某驾驶的涉案小型轿车发生剐蹭,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蔡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涉案小型轿车由魏某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等商业险种,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魏某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保险公司定损后将赔偿款向魏某某赔付完毕,魏某某向保险公司出具机动车辆索赔权益转让书。保险公司认为取得代位求偿权,向西夏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蔡某某向其支付保险金。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主张行使追偿权的对象蔡某某为案涉非机动车驾驶人,蔡某某对案涉事故的发生并不存在故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取得以被保险人具有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为前提,且该权利的范围受限于保险人的赔偿金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规定可知,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并未规定非机动车、行人一方须根据过错程序赔偿机动车一方的车辆损失,故机动车一方不具有向蔡某某请求赔偿机动车损失的权利,因此驳回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保险公司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是机动车一方有权向非机动车一方请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并未规定非机动车、行人一方须根据过错程度赔偿机动车一方的车辆损失,故除非非机动车一方是故意,否则保险公司不享有代位求偿权。

来源|宁夏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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